沈女士購買的一盒冬蟲夏草在保質期內發(fā)生霉變,經與商家交涉更換了一盒。但不久更換后的冬蟲夏草再度霉變,沈女士認為商家經營中存在欺詐行為,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近日,上海長寧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裁判,變質冬蟲夏草作退貨處理,“賠三”訴請依法予以駁回。
2013年10月,沈女士通過報紙廣告了解到本市某生物科技公司正在進行冬蟲夏草促銷活動,便購買了一盒25克裝的冬蟲夏草,付款7475元。拿回家后,沈女士按照包裝盒上“陰涼密閉、防潮防蛀”的要求,將冬蟲夏草放置在冰箱冷藏室內。去年7月底,沈女士發(fā)現(xiàn),這盒保質期為24個月的冬蟲夏草竟然長出了霉斑。沈女士要求生物科技公司退貨,但對方僅同意更換。無奈,沈女士只能拿著更換后的冬蟲夏草到長寧區(qū)消保委投訴,堅持要求退貨。在消保委調解時,生物科技公司表示,他們銷售的冬蟲夏草是新鮮的、沒有經過任何防腐處理,同時,為保證最高營養(yǎng)含量,也沒有經過烘干處理,因此仍然存在3%的水分,需要在零下10度的條件下保存。生物科技公司承認,產品說明沒有明確寫明貯藏條件,確實存在不妥,所以才同意為沈女士更換了等量、等規(guī)格的當年鮮草。雙方各執(zhí)己見,調解沒有成功。
去年9月,沈女士向長寧法院起訴,堅持要求退貨。審理過程中,沈女士發(fā)現(xiàn),更換后的冬蟲夏草又發(fā)生了霉變,遂變更訴訟請求為“退一賠三”。沈女士認為,被告在報紙廣告上稱其所售的冬蟲夏草干度達到95%以上,“一斤干冬蟲夏草大約需要3斤以上鮮草”。但在消保委調解時則稱所售冬蟲夏草是“新鮮的”、“沒有經過烘干處理”。兩種表述前后矛盾,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應當“退一賠三”。
生物科技公司解釋說,“新鮮的”、“沒有經過烘干處理”,是指該冬蟲夏草系當年采集、經過晾曬處理的,而非未經任何脫水處理的“濕蟲草”,因此,在消保委調解時的說法與廣告宣傳并不矛盾。生物科技公司認為,沈女士是因為保存不當才導致所購冬蟲夏草發(fā)霉的,因此不同意她的訴訟請求。
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長寧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沈女士與生物科技公司互相退貨、退款,駁回沈女士其余訴訟請求。主審法官陳婷婷表示,根據法律規(guī)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對涉案蟲草的含水量并不存在相互矛盾的陳述,被告對“鮮草”與“新鮮的”兩詞的含義做出了合理解釋。因此,原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被告增加賠償商品價款三倍的損失,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退貨,陳婷婷解釋說,根據一般常理,消費者在花費高價購買名貴滋補品時,通常會根據說明書進行貯藏和保存,故意違反或無視貯藏說明指示內容的可能性極小。被告也未舉證證明原告未按說明書要求貯藏產品從而導致霉變。據此,原告將未拆封的產品放置在冰箱內冷藏保存,并未違反說明書載明的貯藏要求。然而,此種情況下原告起初購買及嗣后更換的產品均出現(xiàn)霉變,表明涉案產品在依據其說明書指示進行貯藏的情況下并不足以維持其應有質量和性狀,由此導致無法食用,使原告締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原告要求退貨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