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冬蟲夏草貿易和流通中存在的問題:
(一)流通體系有待規(guī)范。全省經營冬蟲夏草的公司和個人約3000多家,有固定營業(yè)場所和正規(guī)手續(xù)的單位僅140多家(其中,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僅有十幾家),其他均為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和流通許可證的“三無”公司和個人。就玉樹結古牦牛廣場市場和西寧市建國路勤奮巷市場來看,這兩個市場分別是三江源頭冬蟲夏草第一交易市場和青海省冬蟲夏草最主要的交易集散地,但這兩個市場基本屬于民間自發(fā)形成的“馬路市場”,大多數(shù)交易由商家直接從采挖者手中購買,然后經過多層轉手交易流向全國各地,從而給部分不法商販“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不良行為提供了生存空間,給守法經營的企業(yè)和個人帶來了不良的示范作用和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二)等級標準有待執(zhí)行。《青海省冬蟲夏草地方標準》,把冬蟲夏草分為特一、特二、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共七個等級。由于缺乏系統(tǒng)性整理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冬蟲夏草貿易流通多憑商家的第一感覺和個人經驗進行判斷,使得普通消費者無法對所購買的冬蟲夏草等級進行準確核查,也為一些商家“以次充好、以小充大”的不良行為提供了生存空間,從而危害青海冬蟲夏草品牌。
(三)市場監(jiān)管有待加強。由于受利益驅動,很多投機者在冬蟲夏草的“形、色、味”上做假。如目前市場上冒充冬蟲夏草的就有香棒蟲草、亞香棒蟲草、涼山蟲草、古尼蟲草、新疆蟲草、大團囊蟲草、蠶蟲草等十余種之多,這些都不具備冬蟲夏草的藥用價值,有的甚至還有毒。還有許多不法商人為達到牟取暴利的目的,采用現(xiàn)代技術進行摻假或作假,對青海冬蟲夏草品牌造成非常大的傷害。
(四)產業(yè)龍頭企業(yè)有待培育。青海從事冬蟲夏草產業(yè)的企業(yè)盡管多達一百家,但多數(shù)冬蟲夏草加工鏈條僅停留在簡單清理、分揀、分類等初始工序階段,以原料冬蟲夏草為主,整體產業(yè)化水平較低,且規(guī)模小、不集中、實力弱,低水平重復現(xiàn)象較為普遍,缺乏有實力、輻射面廣、帶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yè)。
(五)品牌意識有待增強。青海冬蟲夏草因其在國內外市場享有較高聲譽,也產生了積極的品牌效應。但長期以來,由于品牌意識不強,對冬蟲夏草特色資源的價值認識還不充分,對冬蟲夏草及其產品在市場培育、產品研發(fā)、產品宣傳和品牌保護等方面重視程度不足,致使青海冬蟲夏草不像西藏那曲的冬蟲夏草有名。由于不注重冬蟲夏草的品牌建設,我省冬蟲夏草的競爭僅限于以價格為主的低層次水平,科技含量不高,生產工藝不新,產品包裝不精,宣傳力度不足,冬蟲夏草交易仍以原材料交易為主,處在“原蟲草”的一買一賣的狀況,原材料流失嚴重,經濟效益不高,市場競爭力不強。
(六)出口成本有待降低。一是由于冬蟲夏草已被列為“國家二類瀕危野生保護植物”,通過正規(guī)渠道出口需辦理相當嚴格和繁雜的手續(xù),增加了企業(yè)出口難度。二是因“非正規(guī)”渠道出口成本低,許多冬蟲夏草原料以走私、旅游出境、參加境外展會等形式帶出國境,所以無法納入海關出口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中。三是由于按正規(guī)渠道出口到香港的費用僅“瀕危物種費”即按貨物價值的3%征收,而一般農產品的利潤只有3-5%。由于走私貨物的大量沖擊,在不公平競爭下,企業(yè)利潤空間較小,出口積極性不高。四是因正規(guī)出口辦證手續(xù)繁瑣,企業(yè)出口意愿不強。
(七)破壞性采挖有待整治。青海冬蟲夏草主產自三江源地區(qū),采挖季節(jié)正是高原草甸的成長恢復期,若不采取有效的隨挖隨填措施,每采集一根冬蟲夏草,至少會破壞30平方厘米的草皮。再加上鼠害的因素,裸露泥土極易引起水土流失、草場退化甚至沙化。冬蟲夏草采挖季節(jié),采挖者通常在草甸搭帳篷住宿同時破壞草皮7.5~15萬平方米,十余萬人的采挖大軍還要在脆弱的草山植被上砍伐灌木,安營扎寨,生火做飯,有的甚至偷獵珍貴的野生動物,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三江源頭的生態(tài)和植被。(原標題:青海省冬蟲夏草貿易和流通中存在的問題)